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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调解书的送达及其法律效力
引用本文:刘家兴 ,吴泽涵.谈谈调解书的送达及其法律效力[J].法学,1983(9).
作者姓名:刘家兴  吴泽涵
摘    要:民诉法第一○一条第一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二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翻悔的,人民法院应进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对于这两条中“送达前”与“送达后”究应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不无争议。由于认识不同,案件处理结果也会因之而异。有这样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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