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执法为民——以加强检察形象建设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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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旭.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执法为民——以加强检察形象建设为视角[J].人民检察,2012(5):2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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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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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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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执法为民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检察机关不仅要实现执法为民,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执法为民。检察形象是指检察机关在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乃至社会各界心目中的总体印象和基本评价,它包括检察人员的个体形象、内设部门的集体印象和检察机关的整体印象;加强形象建设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感,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加强形象建设要做到:增强执法为民意识,并切实体现在具体行动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体现执法为民的成效。自觉接受监督,将人民群众的要求融入检察工作。完善考评体系,反映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评价。深化检务公开,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重视窗口建设,展现检察机关执法为民形象。弘扬先进人物典型事迹,宣扬执法为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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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形象建设 执法为民 “看得见”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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