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四个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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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四个节点[J].法律适用,2013(1):5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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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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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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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独立主持的第三批重庆市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平等就业权视野下就业促进法律机制创新研究”(201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青年教师发展基金项目”(2010)的部分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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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实践中,竞业限制约定除了主要表现为独立于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协议外,还表现为劳动合同的专门条款(为行文方便,本文以竞业限制协议概括论述)。〔1〕面对庞大而复杂的竞业限制制度体系,《劳动合同法》仅有的两个条文规定力不从心,回避了竞业限制用工实务与审判实践共同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认定规则。〔2〕表面上看,劳动法既然来源于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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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 劳动者 经济补偿 协议效力 不竞业义务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竞业禁止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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