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不存在重伤害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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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能宝.故意伤害不存在重伤害未遂[J].人民检察,19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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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能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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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宣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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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检察》1999年第2期刊载了高明同志的《故意伤害是否存在未遂之我见》一文,该文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认为作为直接故意犯罪之一的故意伤害罪存在既遂与未遂形态。笔者赞同此观点。但对该文所持的“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的情况只有两种,即轻伤害未遂和重伤害未遂”的观点,则有不同看法。在刑法理论上,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是法定加重结果。笔者认为,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形态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区分出两种情况,因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中不存在重伤害未遂。理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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