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诉模式与发回重审的关系——兼论我国民事上诉模式的定位及其对发回重审事由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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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庞小菊.论上诉模式与发回重审的关系——兼论我国民事上诉模式的定位及其对发回重审事由的影响[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3(5):98-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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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庞小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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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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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发回重审作为上诉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与上诉审的功能及上诉模式有紧密的联系。在事后审制模式下,一审的事实认定瑕疵只能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纠正;而在续审制模式下,事实认定瑕疵一般可由上诉审自行纠正,没有必要发回重审。我国的上诉模式应定位为续审制,《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将事实认定瑕疵作为发回重审事由的规定欠缺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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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发回重审 上诉模式 事后审制 续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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