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贿赂案件管辖权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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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子海.关于商业贿赂案件管辖权的思考[J].天津检察,2009(2):3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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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子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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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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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商业贿赂犯罪分别由检察和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这与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由统一的专门机关对贿赂犯罪进行集中惩治的惯例不相符,也造成了实际工作的诸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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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业贿赂犯罪 案件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 专门机关 侦查 检察 惩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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