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美国律师协会《司法行为示范守则(1990)》评介
引用本文:王进喜.美国律师协会《司法行为示范守则(1990)》评介[J].中外法学,1999(4):95-101.
作者姓名:王进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正> 在美国,律师(lawyer)一词,是指法律家、法律工作者。因此,律师、法官、法学教授均属于律师(lawyer)范畴。鉴于法院在美国人的公正和法治观念中居于重要地位,因此,作为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的调整对象也包括法官。ABA于1924年制定的《司法道德准则》是ABA对司法行为进行调整的第一次尝试。这一尝试因该准则结构上的缺陷而没有带来相当的成功,许多州并没有采用该准则。1972年,ABA又通过了《司法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1972)》),该守则采用了更加符合常规的立法形式,因此为各州所广泛采用。1990年,ABA又通过了一个全面性的修改文本,叫做《司法行为示范守则》(以下简称《示范守则(1990》)以此取代了《守则(1972)》。 在结构上,《示范守则(1990)》由概略陈述的准则(canon)、每条准则之下各节(Sections)中

关 键 词:法官  司法行为  美国律师协会  当事人  职位候选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中外法学》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中外法学》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