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在美国,律师(lawyer)一词,是指法律家、法律工作者。因此,律师、法官、法学教授均属于律师(lawyer)范畴。鉴于法院在美国人的公正和法治观念中居于重要地位,因此,作为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的调整对象也包括法官。ABA于1924年制定的《司法道德准则》是ABA对司法行为进行调整的第一次尝试。这一尝试因该准则结构上的缺陷而没有带来相当的成功,许多州并没有采用该准则。1972年,ABA又通过了《司法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1972)》),该守则采用了更加符合常规的立法形式,因此为各州所广泛采用。1990年,ABA又通过了一个全面性的修改文本,叫做《司法行为示范守则》(以下简称《示范守则(1990》)以此取代了《守则(1972)》。 在结构上,《示范守则(1990)》由概略陈述的准则(canon)、每条准则之下各节(Sections)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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