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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伪证罪进行修改
摘    要:在我国刑法分?体系中,第148条伪证罪一向被认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因而被规定在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对于伪证罪侵犯的客体,传统的刑法理论和各种类型的教科书都一致认为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也涉及到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笔者经过反复深思,认为伪证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不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伪证罪的犯罪性质重新考虑,井建议在立法上作适当的修改和在归类上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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