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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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毅,鄢晓实.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20(4):6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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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毅 鄢晓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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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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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办理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时,应重点考察轻微暴力的行为性质、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出现有无预见可能性,以及轻微暴力、特殊体质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成立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等方面。如果行为人以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实施暴力行为,该暴力行为和特殊体质均须同时具备才能导致死亡结果出现,同时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又具有预见可能性,则可以确认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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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轻微暴力 特殊体质 故意伤害 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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