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的完善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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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兰积成,张源.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的完善路径[J].中国检察官,2020(4):5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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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兰积成 张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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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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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法律文书裁判网的大量司法案例来看,实践中关于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的适用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违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普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难以满足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属性,所以应当立足维护"公益"的本质特征,在立法层面设置有别于普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制度规范。将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设置为2年,并合理界定起算点及起诉期限扣除事由,明确最长保护期为20年,如果经过20年还须追究相关责任的,应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以统一司法审查标准,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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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公益诉讼 起诉期限 同案不同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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