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伪基站”发送广告信息的刑事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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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晓冰.利用“伪基站”发送广告信息的刑事认定[J].中国检察官,2020(4):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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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晓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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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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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利用"伪基站"进行广告推销活动的处理,应严格认定是否达到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准确适用刑罚。通过"伪基站"发送合法经营信息,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且行为人系初犯、悔罪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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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伪基站 广告短信 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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