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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伪基站”发送广告信息的刑事认定
引用本文:许晓冰.利用“伪基站”发送广告信息的刑事认定[J].中国检察官,2020(4):13-15.
作者姓名:许晓冰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对利用"伪基站"进行广告推销活动的处理,应严格认定是否达到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准确适用刑罚。通过"伪基站"发送合法经营信息,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且行为人系初犯、悔罪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关 键 词:伪基站  广告短信  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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