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渎职犯罪打击不力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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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永桂,吴山浩.对渎职犯罪打击不力的原因[J].中国检察官,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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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永桂 吴山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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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吴永桂),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吴山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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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因之一:渎职罪的法定刑普遍偏低。《刑法》分则第九章中规定的渎职犯罪,最高刑为“十年以”,没有规定死刑,即使规定在其他章节中的侵权犯罪,量刑大都偏低。如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最多也只是七年,即使情节特别严重的徇私舞弊罪,最高也只是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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