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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居民委员会自治权的程序保障——从一起区政府撤销居委会的案件说开去
引用本文:黄先雄.论城市居民委员会自治权的程序保障——从一起区政府撤销居委会的案件说开去[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4(3):51-56.
作者姓名:黄先雄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预防腐败与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编号:11BFX101)
摘    要:自治权是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当前相关法定程序认定不一、正当程序原则法律地位不明、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不严重等制度背景下,基层政府行使其对居民委员会的决定权,很容易将居民委员会视为其下属单位和执行机构进行较为随意的撤销、调整,而无视其自治权。为保障居民委员会自治权,我国要确立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地位,明确基层政府设立、撤销、调整居民委员会的法定程序,严肃规定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同时也要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保障法院独立审判地位,以落实居民委员会自治权的程序保障。

关 键 词:居民委员会  自治权  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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