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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的定性及表象形态
引用本文:谭玲.论表见代理的定性及表象形态[J].当代法学,2001(1).
作者姓名:谭玲
作者单位: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510232
摘    要:表见代理又称为表示代理或表现代理,是指未获授权的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在相对人足以信赖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时该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由本人承担授权人责任的一种代理形态。传统观点认为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①。而在英美法国家,与表见代理近似的法律概念是“不容否认的代理”(或称“不容否认的声明)②,它更注重于表见代理的表象形态,主要指“在其他人看来该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代理③。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进行了规定,但是,这种代理究竟是独立的代理形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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