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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不宜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兼论人格权独立成编
作者单位:;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存在明显区别,其规定的具体性和民法总则规定的抽象性并不兼容,人格权的发展趋势也表明其无法为民法总则的规定涵盖,将人格权置于总则之中将影响人格权的充分保护和利用,人格权不应规定于总则中的主体制度,甚至不能全面规定于总则之中。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不仅具有足够的理论支持和重大的实践意义,而且从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看,也完全符合民法典体系的发展规律,并将有利助推民法典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关 键 词:人格权  人格利益  民法典编纂

The Exclusion of Personality Right from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hina's Civil Law: The Independent Compila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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