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约定金罚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兼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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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一平.论立约定金罚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兼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J].法律适用,2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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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一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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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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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开发商一般向购房者承诺:如购房者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则购房者可享有就其所承建特定物业内的房屋进行优先选择的权利。购房者在交付此笔款项后,开发商即确定购房者所列选房位次,购房者即可按此位次选房。人们一般将这一过程称为“排号”,而购房者交付给开发商用于“排号”的款项一般被称为小“定金”。待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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