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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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仲春.有罪推定[J].时代潮,19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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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仲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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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人民日报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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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西方国家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有一条著名的原則,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則。这个原理的中心意思是说,一个人未经法院判决确定为有罪之前,不得把被告视为有罪的人,有罪无罪不能确定时,应当推定无罪,罪轻罪重疑不能定时,应推定罪轻。这里强调的是,成为刑适其罪的人。必须具有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无罪推定首先是对受刑事指控的人在诉讼中所具有的被告人的法律地位的椎定。正因为其是否最终被置于罪犯的法律地位还未被法院依据事实、证据加以证明,所以,法律才给被告人以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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