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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摘    要:第一条为了鼓励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防止个人建造住宅的违法乱纪行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本办法所说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自筹自建:城镇居民或职工自己投资、投料、投工,新建或扩建住宅;(二)民建公助:以城镇居民或职工自己投资、投料、投工为主,人民政府或职工所在单位在征地、资金、材料、运输、施工等方面给予适当帮助,新建或扩建住宅;(三)互助自建:城镇居民或职工互相帮助,共同投资、投料、投工,新建或扩建住宅;(四)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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