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强奸罪客观行为的异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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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艳东.抢劫罪与强奸罪客观行为的异同[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5):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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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艳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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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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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抢劫罪与强奸罪的客观行为都是以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为必要,两者的手段行为存在着一致性、两罪客观行为达到的效果一致、两罪的客观行为都属于复合行为。但也存在暴力行为方面的区别,如暴力实施对象不同、程度不同;胁迫行为方面的区别,如胁迫内容不同、胁迫内容实施的时间不同;其他方法行为的区别,如强奸罪可以是被害女性自身陷入不知、不能的状态而被行为人所利用,而抢劫罪则必须是行为人故意为之使被害人达到不能、不知的状态;强制性手段与非强制性手段的区别,这主要针对奸淫幼女并不要求必须是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等行为,只要行为人明知其为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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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抢劫罪 强奸罪 客观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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