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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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明华,刘玲玉.劳动者公益诉讼制度探析[J].工会论坛,2006,12(1):1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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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明华 刘玲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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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210009(张明华),南京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 江苏南京210009(刘玲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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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制在申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劳动者权益等社会公益,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这样,当劳动者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致使社会经济公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这一公益。劳动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既是诉讼法对其自身只顾及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的突破,也是对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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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原告资格 劳动者公益诉讼 |
文章编号: | 1008-6153(2006)01-01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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