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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基础性条件——从一起交通肇事案谈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引用本文:朱静.论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基础性条件——从一起交通肇事案谈自首与坦白的界限[J].警官文苑,2007(4).
作者姓名:朱静
作者单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摘    要: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关 键 词:自动投案  自首  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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