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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比较
引用本文:唐静.海峡两岸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比较[J].台湾法研究,2007(2).
作者姓名:唐静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贸学院 广东广州510420
摘    要:我国新《公司法》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强化了股东对董事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内部监督和制衡,对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和台湾地区的股东诉讼制度存在一些区别。笔者将两者诉讼股东的主体资格、前置程序、诉讼费用、诉讼结果责任等进行了比较。

关 键 词:海峡两岸  区际法律冲突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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