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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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静.海峡两岸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比较[J].台湾法研究,2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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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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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贸学院 广东广州5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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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新《公司法》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强化了股东对董事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内部监督和制衡,对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和台湾地区的股东诉讼制度存在一些区别。笔者将两者诉讼股东的主体资格、前置程序、诉讼费用、诉讼结果责任等进行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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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峡两岸 区际法律冲突 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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