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应实行律师诉讼强制主义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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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焦悦勤.关于我国应实行律师诉讼强制主义的思考[J].河北法学,19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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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焦悦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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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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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律师诉讼强制主义,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一律由律师充任辩护人、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制度。该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尽快实现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笔者试就我国应实行这一制度谈点粗浅看法。一、我国实行非律师诉讼强制主义的弊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下列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①律师;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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