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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引用本文:张晓光,高宏伟.浅谈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3).
作者姓名:张晓光  高宏伟
作者单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晓光),道外区人民检察院(高宏伟)
摘    要: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贯彻意见)第10条、第20条、第22条对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监护人及被监护人的条件及监护人需履行的职责、享有的民事权利、需承担的民事义务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补充规定,从而在民法体系中为监护制度设立了初步的框架.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新型法律关系的出现,现有的法律制度逐渐显现出其滞后性及不完善之处.笔者仅就我国民法中的监护制度之完善提供几点意见,以求教于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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