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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姓名:许发民  康诚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学者之所以在不同场合赋予犯罪对象不同含义,是因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传统犯罪对象概念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必要重构犯罪对象概念,将“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和物”与“犯罪客体的直接物质承担者”两种含义适当分离,在理论上区分为直接犯罪对象与间接犯罪对象,二者作为犯罪实行行为指向的事物,有时可发生部分重合,但功能上并不相同,不可相互替代。

关 键 词:直接犯罪对象  间接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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