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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在公证实践中的影响与应用
引用本文:武军.婚姻法解释(三)在公证实践中的影响与应用[J].中国司法,2012(6):61-63.
作者姓名:武军
作者单位: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于2011年7月4日颁布实施。该解释涉及的诸多条款,例如: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该不动产的归属的认定以及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归属的认定等,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不动产登记  应用  实践  公证  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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