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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赋予主诉检察官六项职权
引用本文:李景学.应赋予主诉检察官六项职权[J].中国检察官,1999(5).
作者姓名:李景学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根据各地对主诉检察官试点所积累的经验,笔者认为,应赋予主诉检察官六项职权: 第一、提前介入权。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这是主诉检察官行使监督权利的最重要的表现。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便于从速从快地配合侦查部门办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缩短办案时限。同时,也有利于在庭审过程中有理、有力、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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