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赋予主诉检察官六项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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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景学.应赋予主诉检察官六项职权[J].中国检察官,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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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景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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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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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各地对主诉检察官试点所积累的经验,笔者认为,应赋予主诉检察官六项职权: 第一、提前介入权。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这是主诉检察官行使监督权利的最重要的表现。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便于从速从快地配合侦查部门办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缩短办案时限。同时,也有利于在庭审过程中有理、有力、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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