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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施BOT计划的若干法律问题
引用本文:贵兴宝,温润琴.中国实施BOT计划的若干法律问题[J].文明与宣传,1996(7).
作者姓名:贵兴宝  温润琴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 (贵兴宝),郑州市人民政府(温润琴)
摘    要:BOT(Build—own—operate and Transfer)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方式把通常由国有单位或政府部门承担的为某一重大项目进行设计、施工、融资、经营和维修的责任让给私营或外国企业,该公司负责建成此项目后,在合同时间内对该项目拥有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并负责偿还项目贷款,向用户收取费用,获得投资回报,特许权期满后则将项目无偿转让给当地政府管理。它是一种债务与股权相结合的产物,该方式为私营机构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的开发建设提供了方便。它被看作是减少国家借贷的方法,同时可以多渠道、多形式地筹措资金,实施特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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