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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十大重大修改和完善
引用本文:张兆松.论《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十大重大修改和完善[J].法治研究,2016(2):88-99.
作者姓名:张兆松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标准研究”(GJ2015D14),浙江省刑法学重点学科2014年课题“职务犯罪轻刑化及治理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加大了惩处腐败犯罪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立法规定,严密了腐败犯罪的制度之笼.贪贿犯罪由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为“数额或者情节”标准;修改贪贿犯罪量刑幅度;废除贪贿犯罪的交叉刑;废除贪贿犯罪中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进一步扩大贪贿犯罪坦白从宽的适用范围;修改行贿罪处罚标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严密行贿犯罪法网;增设财产刑,加大对贪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对贪贿犯罪增设死缓期满后适用终身监禁;删除贪贿犯罪中行政处分内容.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  贪污贿赂犯罪  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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