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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以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之效力为中心
引用本文:李领臣,赵勇.论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以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之效力为中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2):57-64.
作者姓名:李领臣  赵勇
作者单位:[1]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合肥230022
摘    要:股东代表诉讼能否和解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但是美日等国均允许和解的进行。股东为代表诉讼上的和解,符合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置的初哀,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也并不违背原告股东以及公司的利益。和解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可以借助于法律来规制。和解的正当性规制主要借助于通知程序的履行和法院的审查。股东代表诉讼和解对我国立法和司法都带来巨大挑战,需要认真对待。

关 键 词:股东代表诉讼  和解  通知程序  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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