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电子证据的采纳标准之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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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颜雅君.关于刑事电子证据的采纳标准之讨论[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33(1):8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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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颜雅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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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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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科学证据,采纳标准有其独特性,需要在传统证据采纳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更为科学细致的规定。我国对于采纳和采信的标准时常混淆并一同判断,容易影响审查认定的质量甚至导致冤假错案,尤其对于复杂的电子证据,更加需要两步式认定,第一步的可采性判断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第二步的证明力判断。电子证据的采纳标准,可以分为关联性标准、合法性标准和形式真实性标准,三个标准相互关联又各自具有独特性。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有一些具体规定,实践中也有取证和审查认定的方式,但是仍需要相应的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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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子证据 关联性 合法性 形式真实性 |
Discussion on the Standard of Acceptance of Criminal Electronic Evid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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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 YAN Ya-j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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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YAN Ya-j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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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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