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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的定性
引用本文:刘天.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的定性[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33(2).
作者姓名:刘天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摘    要:以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关于该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定性的争议。解决该争议的前提是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类型划分。根据不同的行为形式,网络侵财可划分为"虚假链接型"侵财犯罪与"涉第三方支付型"侵财犯罪。基于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对前者主要存在"诈骗罪说"和"区别定性说"之争;后者有"盗窃罪说""诈骗罪说""信用卡诈骗罪区别说"的不同。不过,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等标准,对前者应采"诈骗罪说"与"盗窃罪的区别定性说";而后者由于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构成诈骗罪,相反,其恰恰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关 键 词:新型支付方式  处分意识必要说  盗窃罪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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