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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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伟,杨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的适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6):126-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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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伟 杨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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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阳,55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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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贵州大学2010年人口、法制、社会基地课题"国际法的新发展——以国际环境法为视角",2011年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基地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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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指在解决全球的环境问题上,全世界各个国家都有着共同的责任;但是基于各国的历史发展状况及现实承受能力,在对国际环境应负的责任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承担的责任又是有区别的,发达国家应该在这一过程中率先承担并且承担主要的责任。目前,针对该原则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国际法的层面,而针对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可否适用该原则研究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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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国际环境法 中国环境法 |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 in the Chinese Environment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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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 WANG Wei YANG Y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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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itution: | WANG Wei,YANG Y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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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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