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药品的权利与国家义务——健康权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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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海娟.获得药品的权利与国家义务——健康权的视角[J].学习与实践,2012(3):8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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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海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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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三峡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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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健康权的国家义务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11YJC820100;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公民社会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基于弱者权益保护的关怀”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2011jyty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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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健康权是一项被普遍确认的人权,获得药品是健康权不可或缺的部分,而获得基本药品则是满足优先需求的、最低程度的要求。与权利对应的是义务,国家是确保公民健康权的首要主体,负有保障药品获得的义务,此外,一些非国家行为体,尤其是制药公司在确保药品获得上具有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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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健康权 药品获得 国家义务 制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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