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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剑无锋大巧不工——苏某诉山东省某市房管局、赵某房屋行政登记监督案评析
引用本文:陈猛.重剑无锋大巧不工——苏某诉山东省某市房管局、赵某房屋行政登记监督案评析[J].人民检察,2023(4):42-42.
作者姓名:陈猛
作者单位:1.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
摘    要:案例简介]1996年某区房产管理局为苏某办理了涉案房屋《公房租赁证》.1999年赵某伪造申请材料对涉案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获取了某市房产管理局为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赵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案房屋的承租人苏某腾房,苏某得知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某市房管局为赵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某区法院以苏某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苏某上诉未获支持,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山东省某市检察院经审查,某市房管局为赵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撤销,向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8年该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某区法院继续审理.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确认某市国土资源局为赵某颁发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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