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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逻辑与格局构建
引用本文:陈凤超.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逻辑与格局构建[J].人民检察,2023(17):1-5.
作者姓名:陈凤超
作者单位: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基金项目:202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检察履职推动社会治理理论创新发展研究》(GJ2023B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托,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作为法律实施、法律监督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积极参与国家治理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中国特色社会治理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能动履职。加强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参与社会治理理论分析,发挥基础理论指引作用,有利于拓宽工作视野打开工作格局,促进创新能动履职。检察机关应在社会治理大格局中依法能动履职,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监督环境,构建法律监督机制,不断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全方位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从而实现以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服务保障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 键 词: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  依法能动  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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