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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引用本文:黎弘博.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J].前沿,2014(5):100-103.
作者姓名:黎弘博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2249
摘    要:近年来,我国不断发生环境污染案件,涉及对环境污染加以救济的公益诉讼问题也备受人们关注。但由于我国法律对起诉主体的资格求,遵循的是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求原告必须与案件争议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导致诸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起诉时即夭折。2012年8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首次通过立法明确了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救济途径。但法律规定非常原则,尤其是涉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并不明确,本文试图对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进一步进行研究,以完善立法,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环境公益  诉讼当事人  适格理论  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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