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及其版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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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志文.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及其版权保护[J].法学,2014(6):3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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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志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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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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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版权法以文字作品为模型,导致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存在界定困难。摄影作品独创性的判定常常从照片(表达)出发,以拍摄过程中的创作性选择为替代标准,但拍摄技术本身并不构成独创性,而是体现为运用拍摄技术所实现的照片效果。精确再现被拍摄对象的照片应具有独创性,但被拍摄对象为平面艺术作品的除外。版权不保护摄影作品的被拍摄对象,因为它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事实。主题创作型、再现型和抓拍型照片的独创性各不相同,其保护范围也应有所区分。依此,我国《著作权法》有必要对摄影作品予以重新定义,但没有必要移植非独创性照片的双层保护制度。此外,我国法院还有必要提高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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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摄影作品 独创性 作品保护范围 创作性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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