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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并非陷阱 关键怎么对待
引用本文:刘枚之,刘可军.担保并非陷阱 关键怎么对待[J].山东审判,1998(8).
作者姓名:刘枚之  刘可军
作者单位: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刘枚之),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刘可军)
摘    要:担保分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种。人的担保是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作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此看来,保证人为他人作保是有一定风险的,但如果仅因有风险就将为他人作保视为陷阱,也有些偏颇,不利于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问题不在作不作保,而在于如何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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