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并非陷阱 关键怎么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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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枚之,刘可军.担保并非陷阱 关键怎么对待[J].山东审判,19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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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枚之 刘可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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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刘枚之),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刘可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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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担保分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种。人的担保是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作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此看来,保证人为他人作保是有一定风险的,但如果仅因有风险就将为他人作保视为陷阱,也有些偏颇,不利于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问题不在作不作保,而在于如何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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