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确定反腐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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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亦君.“两高”确定反腐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J].政府法制,2009(2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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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亦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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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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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利用 罪名 国家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反腐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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