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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村集体宅基款作质押为个人担保贷款应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曹长红.用村集体宅基款作质押为个人担保贷款应如何定性?[J].河北党风,2003(7):43-43.
作者姓名:曹长红
摘    要:秦皇岛市山海关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李某为帮父母经商,1999年至2000年间向单某借款29万元。2002年7月,单某因丈夫手术急需用钱,找到李某要其归还借款。李某答应还款,但因多次筹款未果,便将派出所办理的王某伤害案用于赔偿受害方医疗费用的押金1万元挪用。2002年7月23日,李某将此款交给单某,单某将该款作为其丈夫

关 键 词:秦皇岛市山海关公安分局  挪用公款罪  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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