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村集体宅基款作质押为个人担保贷款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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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长红.用村集体宅基款作质押为个人担保贷款应如何定性?[J].河北党风,2003(7):4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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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长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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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秦皇岛市山海关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李某为帮父母经商,1999年至2000年间向单某借款29万元。2002年7月,单某因丈夫手术急需用钱,找到李某要其归还借款。李某答应还款,但因多次筹款未果,便将派出所办理的王某伤害案用于赔偿受害方医疗费用的押金1万元挪用。2002年7月23日,李某将此款交给单某,单某将该款作为其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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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秦皇岛市山海关公安分局 挪用公款罪 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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