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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精神损害赔偿”称谓诉讼纠纷质疑
引用本文:李伟.用“精神损害赔偿”称谓诉讼纠纷质疑[J].现代法学,1988(4).
作者姓名:李伟
摘    要:<正>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对于触及该法条所发生的此类侵权赔偿纠纷,目前,司法界流行用“精神损害赔偿”来概括和称谓。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其一,精神,是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它只有自然人公民才存在。精神损害也只有自然人公民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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