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若干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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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梅英. 提存公证若干问题探讨[J]. 中国司法, 2004, 0(5): 6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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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梅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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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公证处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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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提存公证的法律依据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2)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3)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构,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他条件成熟时,由法定提存机构转交给受益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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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提存公证 法律依据 提存机构 公证机关 公证程序 债务人 提取期限 提存效力 |
Discussion on several issues relating to notarial conserv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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