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法律修正带来的法律适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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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发文字号: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因应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谈会提案第9号发文日期:“民国”95年5月4日座谈机关: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资料来源:司法院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第2、55、56条法律问题:94年2月2日修正之刑法将牵连犯、连续犯均废除后,因犯罪行为在修法前,裁判时已在修法后,有无刑法第2条比较适用之问题?讨论意见:甲说:刑法第2条所谓有变更之法律,乃指刑罚法律而言,并以依中央法规制定标准法第2条(前)之规定制定公布者为限(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号判例参照)。又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裁判时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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