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宜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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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正群.行政机关不宜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J].现代法学,19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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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正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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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行政机关,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行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而非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机关法人。对于后者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理论界与实务界多持肯定态度。但在审判实践中亦常见将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的实例。对此,本文有下述不同意见。一就学理而言,行政机关不宜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其一,将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有悖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范围的特殊界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七届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就其本质而言是司法审查法,或可以将其归结为司法审查法。它确立的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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