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的抵销权、优先受偿权和财产取回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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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海寅.破产案件中的抵销权、优先受偿权和财产取回权[J].法学,19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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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海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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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菏泽地区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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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三种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依照我国民法学理论,抵销制度是指二人互有债权互负债务时,使彼此之间的等额部分的债权债务同时归于消灭的行为,这是一种最简单的消灭债务的方法。企业破产法中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负有债务的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这种债务与债权互为抵销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合理原则。倘若互有债权债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被宣告破产,另一方不能行使抵销权的话,其所欠破产企业的债务,清算组将依法要求全部清偿,以作为破产财产分配,而自已的债权只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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