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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与行政立法
引用本文:于安.深化改革与行政立法[J].现代法学,1988(1).
作者姓名:于安
摘    要:<正> 《宪法》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务院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中央各部委有部门行政规章的制定权,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级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有权制定规章。近年来在改革开放中,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规章,这些法规、规章已经成为政府领导改革、保证新旧体制顺利交替的有效手段,成为为适应新的经济体制而形成的新的行为规范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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