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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的批复
作者单位:国务院
摘    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广西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的请示》(桂政报〔1998〕1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组建新的桂林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象山区榕湖南路。二、新的桂林市辖原桂林市的临桂县、阳朔县和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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