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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政府机关法人资格的特殊意义和作用
摘    要:(一) 政府机关有其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特定社会职能,这就是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代表政府或以政府的名义行使和担负着组织、领导和管理社会生活的职能和责任。它在行使自己的职能、担负管理社会生活的责任时,与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形成的是一种具有强制性和隶属性的行政法律关系。处在这种关系两端的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政府机关居于领导或管理的地位,即以领导者或管理者身份出现。但是,政府机关是否在任何场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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