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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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智锋,高峰.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2(24):258+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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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智锋 高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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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 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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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救济的根据和性质为标准,对刑事被害人的救济可以划分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两种模式.只有在“国家依法补偿刑事被害人”已经成为社会主流需求的时候,对国家课以补偿刑事被害人的法律义务才具有合理性、可行性.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先实行“国家救助”、后实行“国家补偿”,应当成为逐步建构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理智选择.因此,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应当遵循救助先行,补偿从缓的原则,即先建立全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经过几年过渡期限,再推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本文对此略作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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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形式被害人 救助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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